政策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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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
安标字〔2011〕8 号 -
各有关单位:
2011年1月25日,国家安全监管总局、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《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》(安监总煤装〔2011〕15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,明确要求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。为切实加强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安全标志管理,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,现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根据《暂行规定》的有关要求,安标国家中心修订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,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修订后的《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》见附件。
二、对经履行合格评定程序,符合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的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产品,安标国家中心在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时,将以安全标志证书附件形式出具产品认证文件,包括概要、产品研发及专家论证情况、认证情况、主要零(元)部件及重要原材料、持证基本要求等内容,供设计单位、矿山用户等相关方参考。该认证文件也可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(www.aqbz.org)上查询。
三、鉴于目前产品研发、标准化建设和检测检验资源现状,现阶段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执行安全标志新产品认证程序、依批次审核发放安全标志。所发放的安全标志仅对所认证的批次产品有效,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有该批次产品的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出厂编号等基本信息。对该批次以外的产品,即使名称和规格型号相同,但产品出厂编号不在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的,不对其有效。
四、请各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,并指导矿山用户正确安装、使用、维护产品。严禁将同一产品出厂编号用于多台产品,严禁非法伪造、转让、买卖安全标志,一经发现将按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五、请矿山用户按《暂行规定》的有关要求,选购取得安全标志的救生舱产品。选购时应认真核对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性,可采用查看安全标志证书原件(包括安全标志认证文件)、登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(www.aqbz.org)核对或电话咨询安标国家中心(010-84264266)等方式。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技术综合性强、含量高的重要安全产品,建议选购时认真考虑产品使用、管理和维护等问题。
六、实施对获证救生舱产品的备案制度。救生舱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在矿山井下试验时,持证人应在与矿山签订正式合同后一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。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,救生舱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产品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。
附件: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
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
